2014年10月24日下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杂志社主编、上海市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徐澜波博士来院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做了题为“公益诉讼之正本清源”的学术报告。讲座由法学基地副主任楼伯坤教授主持。
徐澜波博士首先介绍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神,并引出报告主题。
讲座中,徐研究员围绕五个方面阐述了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首先是公益诉讼名称的由来,他通过介绍国外个人检察官制度、团体诉讼等概念,阐明我国公益诉讼主体应为某一特定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其次是分析了公益诉讼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理解问题。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应指专门法规定的具有管理职能以外的机关,并分析了有关组织的认定范围。再次是原告要不要有条件限定以及如何限定的问题。他认为,法律不应该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做明确限定,而应该通过法律规定一些条件,如起诉时具有便利性、对权利义务履行具有一定基础等。又再次是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责任竞合问题。他认为,行政罚款的财产可以作为公益补偿的一部分,用于治理对公益的损害。最后是公益损害受到赔偿后的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他认为,赔偿所得也是公共利益,不能归属于或分配给特定主体,但可以通过设立公益财团组织等方式,对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在互动环节,徐研究员对学生提出的“如何认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双重身份”、“不同公益诉讼原告管辖权如何确定”和“如何选择危害共同利益的适格诉讼主体”等问题,都一一进行了解答。
接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使在座的各位老师与学生都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对公益诉讼有了一个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相信此次讲座会给大家带来深刻思考,并激励大家更好地学习和钻研。我院本科生、研究生和部分教师共12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上海民事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徐澜波主讲“公益诉讼之正本清源”普法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