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院专栏 打印页面】【关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胡开忠教授做客我校百科百家讲坛之学者论坛
( 来源:法学院   作者:牛强  发布日期:2013-03-14 阅读:次)

      3月12日晚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胡开忠教授做客我校百科百家讲坛之学者论坛,向法学院师生作了报告题目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的学术报告。胡开忠教授还兼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韩国韩中知识产权法学会中国总理事等职务。
  胡开忠教授从两个层面详细阐述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制度的由来、沿革及发展趋势,并提出了若干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方面,在国际层面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度的出现是基于电视广播技术出现后著作权人的知识垄断权与公众的知识获取权间的冲突与张力。为了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罗马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率先规定了广播权及相关权利限制制度,而实际上不同国家对待广播权的态度上区别很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网络转播”能否为现有广播权制度所囊括引起了人们的巨大争论,其中对于电视转播的客体出现了“信号说”与“节目说”两大学说,目前前者占据主流。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积极筹备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约”以统和所有的媒体转播方式。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制度曾出现多次反复,而在第二次修法稿中,该制度被统和于普通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中,曾引起很大争议。同时,我国“网络传播”现象也非常普遍。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的过程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也要充分照顾普通大众的知识获取权。
  胡教授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我国公民获取知识,并防止权利人的知识垄断,该制度在著作权法中应予保留。但是,严格执行我国原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会使得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落空,应对该制度进行相关改造。在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中,胡教授提议建立广播电台法定许可暂停制度及报酬协商制度以平衡众多主体间的利益。
  讲座结束后,胡教授接受了法学院研究生、法学本科及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的提问,并作出圆满解答。最后胡教授勉励大家学好知识产权法并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并提醒大家注意著作权法修改及未来将要出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约”。